廢死不等於讓死刑犯直接釋放吧,應該是變成有配套措施的無期徒刑,只是換一種方式懲罰而已,說得上是「放過」嗎?
鄉民都說「現在判到死刑不容易」,引一段
聯合踹人天地的文字:
『從數據上來看,台灣被判死刑的人數不到故意殺人案件數的1%,而即使以既遂(就是「殺成功了」)數字來看,判死刑的情況也不到5%。』
這樣說起來,死刑還沒廢,已經有95%的故意殺人犯被「放過」了(例如洪曉惠),那麼那些被害者家屬該怎麼辦呢?
仔細想想,某些大家常用的主張是自相矛盾的...
此外,照以上的說法,最應該自認倒楣的其實是那位冤死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