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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land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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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gasfgasg
.......恕刪

不只如此,造成誤判機的原因還很多
例如,有些當事人知道對方一定還會上訴,第一審輸贏就沒差
所以會故意把有力證據藏起來,等第二審在拿出來使用
這也會造成第一審的誤判

真要處罰,只有故意的情況下,才有處罰的必要
現在就有4隻是如此


有一種叫「職業過失傷害」,其他很多職業均適用,法官就不適用。

當然,不是說所有誤判均需處罰,但只限縮在「故意」,似乎也太過寬鬆。

「明顯疏忽」,似乎也應該適用於法官。否則其他行業也應比照辦理才是。

以上只是個人看法。
     
      
舊 2011-03-28, 10:34 A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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