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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E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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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引用:
作者drasil
懲治盜匪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91年1月30日

第二條(一級盜匪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   二、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   三、結合大幫強劫者。   四、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   五、在海洋行劫者。   六、強制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   七、強制而放火者。   八、強劫而強制****者。   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   十、盜匪在拘禁中,首謀聚眾,以強暴、脅迫脫逃者。   前項未遂犯罪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71037365742.xls

可以看一下91年前後擄人勒贖案件發生數的變化,從77件下降到98年的18件。



單靠一個法條就解釋下降
實在沒什麼力量

看看重大竊盜與普通竊盜與強制****
也是一直往下掉喔!!

社會與經濟的影響比一個法條多的多

我相信一個綁架犯是不會在綁票之前還先查一下法條廢了死刑沒啦∼哈哈

我認為死刑從來就不是嚇阻犯罪者的工具,死刑是一個讓犯罪者對他犯的罪相對應的懲罰順便讓他早點下地獄去享受的工具。而犯罪者在殺人的那一秒即無人權只能算是畜生!對罪犯談什麼人權呢?
舊 2011-03-28, 04:36 AM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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