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jcosijdfc
擄人勒贖一律死刑 這是要讓擄人勒贖的事少發生吧
一個人想做這種事前 如果知道這樣做會死刑 那發生擄人勒贖的事就有一半機會沒發生

擄人勒贖沒死刑 那只要不撕票就能一直幹擄人勒贖這事?
只要不踩到會判死刑的紅線 就能重複幹擄人勒贖這事?

懲治盜匪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91年1月30日

第二條(一級盜匪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   二、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   三、結合大幫強劫者。   四、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   五、在海洋行劫者。   六、強制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   七、強制而放火者。   八、強劫而強制****者。   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   十、盜匪在拘禁中,首謀聚眾,以強暴、脅迫脫逃者。   前項未遂犯罪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71037365742.xls

可以看一下91年前後擄人勒贖案件發生數的變化,從77件下降到98年的18件。
 
舊 2011-03-27, 10:13 PM #10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rasil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