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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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lado
當台灣無死刑時..
是否有可能發生..
擄人勒贖..一不作,二不休 ..故意殺人...
免得留活口被抓 ?
這樣也不是害死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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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7 條 (擄人勒贖罪)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
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 348 條 (擄人勒贖結合罪)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強制****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刑期還是有差,唯一死刑的話那不如就豁出去算了。
還有請注意釋放被害人是可以減輕刑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