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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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gasfgasg
我懂您的意思
只是您提出的補救措施太偏激了
還有您誤解「法官就是人在做神在做的事」這句話的意義
這並不是法官是神的意思
決定一個人有罪無罪,本應是神的職權,但是要由人來做,所以要更謹慎 這才是這句話的意義
法官審判謹慎,這是必然要嚴加要求的
但是作法應該是透過嚴格的上級審對下級審審查、法官法的推動這方面來落實
而不是流於情緒發洩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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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救方式不偏激阿...怎麼會偏激?
其實我國是有針對司法人員監督的律法
但是是什麼原因導致求償率0.....
誤判錯判,老實說都得負責,但是今天的狀況是,沒人負責..
這樣不可以歐...不管多小的案子,判3年判5年,只要是錯判,都得有人負責,不管對象是誰,司法人員也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