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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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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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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Crazy Dog
刑法第91-1條的保安處分(強制治療)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1&FLNO=91-1)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更奇怪了?既然真的已經有法源的話,為什麼沒人執行?

這不就真的算是公務員的疏失了嗎?
 
舊 2011-03-26, 08:23 PM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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