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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ei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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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82
引用:
作者keuuu
光復夜校美一甲

又是光復........

連即時通,住址,本名都被挖出來了,鄉民真可怕

關於象腿大嬸:

政府於87年6月公布施行之「野生動物保育法」,業於83年10月修正通過及施行,對於該法野生動物之管理及進出口有更詳細規定。該法中將野生動物區分為保育類及一般類野生動物,野生動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騷擾、虐待、獵捕、買賣、交換、非法持有、宰殺或加工等行為

這句話我笑了


沒辦法...
誰教事主嗆了句
"找到到我再說,我律師的叔叔已經跟法院申請保護令了,法院是不會保護不懂法律的人得"

以上為原文直接轉述 這國文文法怎麼看怎麼怪XD

鄉民們就只好教導他保護令不是這樣用的~ 用動保法會比較適用XDDDDD
舊 2011-03-26, 03:44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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