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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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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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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施工設計篇 第六十條 第一項規定
每輛停車位寬為二點五公尺,長為六公尺;大型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尺,長十二公尺。
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二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各寬減二十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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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設置標準為中心線到中心線之距離,實際上停車格需要畫上漆線...
因此還會再少十公分左右。

還是那句老話...法規限制是最低標準,只能高不能低。
但呆丸郎最喜歡玩執照拿到後再來重新規劃的把戲~~~
案例中有跟法條規定一樣的空間就該偷笑了!

事實上,大家都知道住豪宅的怎麼可能買小車?
按照常理就應該自己加大,但這樣一來車位就會變少,就還得另外找空間設置停車位。

結果就是...誰理你啊!
舊 2011-03-26, 02:05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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