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bec
你說的是法官量刑的問題,屬於進去前的方面。
我討論的是進去後在服滿所判決的刑期之前,不該輕易的放出來,假釋本身的刑期並沒有結束,還是受刑人狀態,只是讓你不必住在籠子裡,可以出來趴趴走。
正確的判決並給予適當的刑度是法官需要注意的。
但是進去後,在刑期結束前是否可以出來,以及心理異常型的受刑人(極度惡劣或是心理上無法克制型)即使在刑期結束後的後續監管,又是另一個層面了。(這次的人渣就是屬於未確實監管所造成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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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該以何種理由管監?而且本嫌犯出來並不是因為假釋而是"服刑期滿"了。
不論是何種型式的管監基本上都是限制自由的一種,以民主法治的國家來說,要限制人民的
人身自由是一件很重大的事情,都不可能說搞就搞,這是為了免除大多數人可能會受公權力
欺壓的因素。如果國家可以沒有法裡沒有由來的說要管監就管監,理由隨便都可以想的出來
。
以情理上,我們都痛恨這嫌犯又再次犯案殘害了一條生命,並不表示就可以不依法論事。而
且現在的觀點是在事發之後才來回頭看之前的事情是倒果為因,這樣說好了,當犯人的刑期
滿了的當下,有誰會知道他出去之後一定或不一定會再犯,就算有100%的確定他會再犯,
要繼續的扣押管監,依據的法條是什麼?是什麼人有這麼大的權力可以對已經期滿的受刑人
繼續要求羈押他限制他的自由?全都是因為背後要有法律依據才行吧!不要因為單單的個案
事件放大來看,這樣會變成所有的嫌犯期滿之後都有可能再繼續羈押的理由啊!
例如~偷竊犯往往出獄後會再犯,所以我們要對偷竊犯關他一輩子?
這就是我前面所說的會搞到最後所有犯罪都只剩下唯一一罰就是死刑了,因為很多問題都
是無解的。當然,如果立法委員修法通過以後強姦犯唯一死刑...那也沒啥話好說。
法律永遠是走在時代的後面是不可改變的事情,總是要有發生了甚麼事情之後才會發覺某
個地方的規範有缺陷需要再修改。沒有一個法律是可以跟時代並駕齊驅的,怎麼可能會有人
可以當下就想到各個層面然後一一去立法規範。10年前的法律怎可能知道現今當下的電子
犯罪多樣與猖狂,都是需要靠修訂法律來讓法條能符合現實所需。至於發現了這個缺失之後
要如何補正,就要端看立委們是否認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