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唉∼以總額制來罰,結果就是只對小企業有警示作用而已,其它一點用都沒有

只要依我的建議,保持現況罰則,但依全公司總人數(含派遣)當乘數就好了

捉到一次,6萬乘上員工人數

10人=60萬,100人=600萬,1000人=6000萬

這樣才會對不同的企業規模都有效,捉到一次,至少連續三個月做複查...

但,重點是,資委會敢提這樣的修法內容嗎??
舊 2011-03-24, 11:01 PM #2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跳海人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