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bec
基本上 台灣的司法制度就有很大的問題
監獄為什麼屬於矯正機構 為什麼要試圖去教育、感化、矯正那些人渣 敗類
因為基於矯正的目的,所以刑期不可以開太重,無期徒刑可以假釋,就是為了要給受刑人有改過向善,重返社會的機會,刑期開太重沒機會讓人渣們出來會讓他們失去改過的動力。
根本就是狗屁,媽的 有些人就是根本毫無道德良知,感化個鬼、矯正個屁,監獄應改為以懲罰為目的,你犯了錯就是進去接受懲罰,該死的就直接斃掉,想假釋要很高的門檻個案處理,現在的假釋弄得好像進去沒出包就一定有機會假釋,然後放出來直接用社會上的民眾來測試他到底改過了沒,然後再來說,恩 經過這次假釋證明他還沒改過,再回去關一下,下次再來測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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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好了...同樣都是殺人罪,兩個都是直系親屬殺人犯,一個是因為跟老爸討錢要不到
所以殺了他,另一個是因為父親酒醉毆打媽媽兒子長期受虐且一次為了要保護媽媽而在父
親又要發酒瘋時殺了父親。
如果死刑都從重量刑的話~法官可能要酌量依情的空間都沒了。不過一般看來還是會覺得
後者的比較值得原諒。
我所說的以上部分與該判重刑而不判應服重刑的法官的情況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