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anticorejr.
誤會呀.....
我不是要給犯人三次機會好嗎?
講個三振條款就等於給三次機會嗎?
我的意思是針對出獄後再犯案的性侵犯予以重刑,最重可以判到死刑。
至於初犯的強姦犯,就直接予以槍斃,這主意雖然不錯,但若沒有配套措施或明確的條款規範,我總覺得會有些問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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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可能是我用三振條款這名詞易讓人誤會,剛剛又想了一下,我想是我表達不當
造成YAKUMI網兄誤會,我先致上歉意
台灣應推動修法或立法的法條,應該是類似美國的梅根條款與潔西卡條款
http://mypaper.pchome.com.tw/phantomuk/post/1321469740
關25年我甚至於還覺得不夠
總之......針對性侵犯,台灣人民必須團結起來,督促立法委員修法來推動法案,這對孩子們的未來才能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