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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ticore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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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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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k

引用:
作者manticorejr.
誤會呀.....

我不是要給犯人三次機會好嗎?

講個三振條款就等於給三次機會嗎?

我的意思是針對出獄後再犯案的性侵犯予以重刑,最重可以判到死刑。

至於初犯的強姦犯,就直接予以槍斃,這主意雖然不錯,但若沒有配套措施或明確的條款規範,我總覺得會有些問題產生。


我想可能是我用三振條款這名詞易讓人誤會,剛剛又想了一下,我想是我表達不當

造成YAKUMI網兄誤會,我先致上歉意

台灣應推動修法或立法的法條,應該是類似美國的梅根條款與潔西卡條款

http://mypaper.pchome.com.tw/phantomuk/post/1321469740

關25年我甚至於還覺得不夠

總之......針對性侵犯,台灣人民必須團結起來,督促立法委員修法來推動法案,這對孩子們的未來才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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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與影的每一天(2016熱鬪甲子園主題曲)

《直到世界的盡頭》

【加班費跟鬼一樣】

『瘋狂』就像是「地心引力」,有時候只需要輕輕的推一下就夠了。

在七嘴八舌異言堂討論政治就像是『野火燎原』,有時候只需要政治魔人輕輕的帶一下風向就夠了。

〝最高的法律是良心〞【悲慘世界】

Roy.Halladay R.I.P (1977~2017)
舊 2011-03-22, 09:01 P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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