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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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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首先∼
離職預告不是雇主說多長就多長的,勞基法第十五條-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十六條: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但是不是真的要依上面進行,講白了,說不去就不去,雇主也不能如何,頂多當日以曠職論,連續三日曠職而已,曠職也不能多扣薪∼


另,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違返第二十六條,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當然,申訴>勞動檢查就會根著來了,上面這些拿給該位長官,請他自行評估看看,勞基法是最基本的要求,看是要按時付薪還是付罰鍰+黑名單,那個比較划算∼


有時,想一想,勞動基準法也只能嚇嚇這樣的小事而已,華洋案例....唉∼
 
舊 2011-03-21, 09:16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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