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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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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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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otee
安檢都有過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九條:
未依使用執照用途或未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違規使用場所,應以其實際用途,辦理檢修申報。

再者,依據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第二條複查作業中載明
確認性複查:對轄內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場所,於每年七月至八月及一月至二月各複查乙次,查核是否依法檢修或申報。

正常情況下,真的有過?我很懷疑。
舊 2011-03-19, 10:41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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