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相信財團法人228事件紀念基金會的統計,死681,失蹤177,羈押、徒刑1395,我想信死亡人數應要多些,原因,民國36年時可能有些大陸來台人士(旅遊,洽事等)因228事件死,其大陸親人沒來申報(或已無親人)。
下文摘自228事件紀念基金會網站
http://www.228.org.tw/pages.aspx?v=15EA1948FFC4FA7A
有關朱浤源等人所撰「二二八事件真相還原」一文之澄清
一、該文質疑本會網站所公佈的「歷次董事會通過公告名單受難縣市統計表」所載死亡人數有「灌水」之嫌,並以澎湖地區為例,指該地區並無任何人死亡或失蹤,而本會資料卻顯示5人死亡、3人失蹤,特說明如下:
1.本文內容大部分轉載自民國93年2月29日中華日報第7版之「新數據,披露228受難 人數「灌水」(撰稿人 朱浤源)一文,內容諸多謬誤,本會業於同年3月1日發函要 求刊載之媒體予以更正(如附件二), 詎料該文竟改頭換面繼續公開散佈,顯見動 機並不單純。
2. 有關228事件受難的人數,因當時戶籍資料並不完整,因此各界推估的數目不一,較常被引用的數據 是1992年行政院228事件研究小組委託學者陳寬政教授以人口學及統計學的方法所推估,約18000人至28000人。至於本會所認定的受難人數,截至2005年12月為止,通過2253件受難案件,其中「死亡」類別有681件、「失蹤」類別有177件、「羈押、徒刑」等類別有1395件。前一數據是學者的「推估數」,後一數據是本會受理申請後的「審查數」,任何稍具常識的人都應該知道這兩個數據截然不同,更無從類比。但是,對於「推估數」與「審查數」之間所呈現的落差,也有進 一步探討的必要,相關措施如下:
(1)延長補償金申請期限:由於228事件年代久遠,許多受難者後代無法在法定 期限內提出申請,故行 政及立法部門咸認補償期限應從寬,部分立委甚至主張在本會存續期 間內均得提出申請,無須另設申請期限。[1] 本會受理補償金申請前後約9 年的期間,其中有52%是在延長申請期限內通過,足見延長補償金申請期限確有助於受難事實的發現與平反[2]
(2) 進行戶籍資料的查對:以往有關228受難人數的推估,多採統計學的方法,缺乏戶籍資料的佐證。為進一步釐清實際受難人數,本會決議商請內政部戶政司及各地戶政事務所提供相關戶籍資料以供查對。但是,此一計畫須耗費龐大人力、物力及時間,並非短期內所能完成,此係釐清爭議的根本措施。
3.按本會所公佈的受難縣市統計表係以受難者的戶籍地為根據,而非受難事實發生地。前揭5件死亡之個案,受難地
點在高雄市,但設籍於澎湖;3件失蹤案件中,有2人失蹤地點在基 隆,1人失蹤地點在高雄,但均設籍於澎湖。基
於學術研究的立場,對本會所公佈之數據如 有任何疑義,理應向本會進行查證,不應草率解讀,甚至以「灌水」等
字眼加以污衊,此種 作為不但有違學術立場,甚至令人不得不懷疑具有政治動機。
二、另該文指責本會將死亡人數「放在抽屜中」,若非該研究團隊探訪,全國民眾都將被蒙蔽云云,意指本會刻意隱瞞數字。
按朱君在民國九十三年間即前來本會索取相關資料,並一再強調出於「善意」,本會非但未予拒絕,且指
派專人為其解說並提供其所需資料,詎料朱君竟對外宣稱遭本會拒絕。此外,本會所通過之補償數據均公
布於本會網站之上,該「研究團隊」及全體國人隨時可閱覽及下載,何來隱瞞之說?且本會自民國85年以來
均定期將受理件數、審結件數及補償金額彙報內政部,因此,無論對於民眾或政府,本會均已善盡公開之
責,足證朱文所指均與事實不符。
三、228事件為台灣歷史上最重要的政治受難案件,有識之士所重視的是主政者公權力的濫用及其對人權的踐踏,而不在於屠殺人數的多寡,這是當代文明人所應具備的基本人權理念。
本會所處理的每一個受難個案,呈現出來的是一個破碎的家庭以及長期遭受社會異樣眼光的後代,豈只是受難者本人的不幸而已!令人感到遺憾的是,今日台灣學術界居人有人專以228事件受難的人數做文章,以本會所公佈的數據與學者的「推估數」有差距而號稱「有新的突破」,此種心態令人感到不解。按本會補償案件的數據一向公開,而前揭學者的「推估數」亦非定論,至於兩者之間的差距,有識之士均抱持「哀矜勿喜」的審慎態度進一步探討,殊難想像有心人以此大作文章,別樹「228研究」之一格。為避免該文誤導視聽,特澄清與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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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於民國84年10月6日施行,原規定補償金申請期限至86年10月6日屆滿,嗣後四度延長,至93年10月6日截止。95年3月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修正該條例,台聯立委主張將補償金申請期限之規定刪除,使更多受難者有獲得補償的機會。
[2] 自84年12月至86年10月(原定補償期間)所核定的補償案件為1076件;自86年11月至94年12月(延長補償期間)所核定的補償案件為1177件。據此估算延長補償期間通過案件所佔比率約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