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要退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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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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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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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illism
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之特殊解約權)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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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協議運費一人一半是最好,不然你也可以叫買家自行送修啦…

but…如果是後者,我不知道有幾個人會欣然接受


你是沒看到內文大大的五個字嗎
企業經營者

 
舊 2011-03-13, 04:33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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