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要退錢嗎?
瀏覽單個文章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willism
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之特殊解約權)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
當然協議運費一人一半是最好,不然你也可以叫買家自行送修啦…
but…如果是後者,我不知道有幾個人會欣然接受

該條法律,僅限用於常態性專職賣家或正式商家!
一般二手出手的網友不在此限。
舊 2011-03-13, 02:55 PM #1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小建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