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根本就適用法條錯誤
謊報搶案讓警員製作虛構的筆錄
但沒有說誰是搶匪
根本不適用刑法第169條
頂多只適用刑法第171條跟第214條
刑法第171條第一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況且犯第171條
在所誣告之罪裁判確定前自白的話
是能減免刑責的
第214條的適用
也有一些條件限縮其範圍
是要怎麼判到七年啊~~~~
說不定檢察官問一問
就不起訴把人放回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