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polar168
.........
我前面好像是說1+1個月薪水吧, 如果用5年來算...那就是 1+2.5個月薪水囉
(預告工資+資遣費是這樣算沒錯吧~)
............
|
5年的年資,那代表在94後07月以後到的吧(那個5.X是多少沒說明)
如果是94.07後到職,那每一年0.5個月,剩餘不足一年部份,比例計算
引用:
|
作者polar168
對了, 再問一下....
朋友說這樣的話, 那他以後找的員工就用簽契約的, 一年一聘, 時間到了再重簽
可是我覺得這樣怪怪的說....
1. 員工 : 契約時間到了就可以走人 (員工不想待了)
2. 老闆 : 契約時間到了就可以趕人 (老闆不想再續聘)
可以這麼做嗎 
|
當然不行
勞動契約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四種才可以簽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有限定時間
而且勞動基法第10條也規定定期契約重簽,中間中斷未達3個月,要合併計算
所以,除非中間中斷達3個月以上,不然最多最多就是1年
而且,必需是”無繼續性”的工作
but....勞委會正在修法,要大幅放寬上面的限制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定義)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
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
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基法第10條
(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