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solosbye
差異在於資遣是資方沒有合理的理由要你離職,所以要依照年資發給遣散費(有法條規定)
(理由合不合理也不是資方說了算,一些小錯小過失是不能當作開除理由的)
而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勞保裡附加的失業補助保險所需要的證明文件
只要員工不是自己辭職走人的就要蓋給他,什麼不想蓋這種話也說的出口?
跟你朋友講真的那麼恨他,就拿真本事去弄,不要只會膽小躲在後面只想耍這些小伎倆 
|
來啦....
那位員工待了5年..., 前2年曾經因為她自己打電話給客戶, 說她負責的業務以後轉交給其他人 (
重點是, 都沒有先跟老闆或是同事溝通)
慢慢的舊恨新仇累積到一次爆...
站在勞方的立場....當然會認為是被資遣的....但資方卻不這麼認為
我前面好像是說1+1個月薪水吧, 如果用5年來算...那就是 1+2.5個月薪水囉
(預告工資+資遣費是這樣算沒錯吧~)
因為後來我跟強者我朋友講勞工局沒事先通報會罰款, 所以才擔心蓋了 "資遣證明" 給員工後, 會不會再有問題

(至於不足的資遣費部份, 我倒是沒有再追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