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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84條之1是誰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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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yy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537
第 84- 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真是諷刺
引用:
作者
ttqqww
新增以後就沒動過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B8%DF&page=1
2011-03-09, 01:45 PM #
8
tomm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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