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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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以後就沒動過
引用:
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84- 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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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B8%DF&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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