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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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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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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lay0517
我想請問的是,你帳戶停止扣款的時間點和保險公司主張停效的時間是否相同?如果你能找到當初白紙黑字的契約,而且你發生意外的時間內帳戶依舊有扣款的話,那麼你依然可以要求理賠。

金管會頒布的只是行政命令,但是你和保險公司簽契約是依據民法規定,而民法內規定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契約即為有效(在未違反其他法律狀況下),假設你住院期間已經有扣款,代表你已經履行義務,就有請求保險公司理賠的權利。

建議你先將內容詳細有條理的寫給保險局,自己也先做些功課,請他們提供建議和協助,總比自己一個人猜想還好。

的確是帳戶停止的時間,就停止扣款了.
但是我依合約履行義務,他怎麼可以沒有告知我,片面停我的帳戶?

[[民法內規定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契約即為有效]]
他根本沒有告知我,怎麼可能"共識"對合約有什麼新的"有效"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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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認為雙方合約可以一方亂改.我也認了
如果政府的命令裡有寫[為了保險公司省錢,可以不顧合約砍掉保户的保單]那我也認了
就要請教法官了
舊 2011-03-07, 10:36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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