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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bossx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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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金管會指出,保險公司辦理團體保險續保時,必須先確認保戶續保的意願,才能辦理後續的續保事宜,不得採用「未於期限內回覆即視為同意續保」,以免出現爭議。
壽險業者昨(6)日表示,因為團體險人數大都非常多,而且一年一保,保險公司無法一一垂詢客戶續保意願,現行團體險的續保作業,大都採用「未於期限內回覆即視為同意續保」的做法,但既然金管會有意見,未來將改採「未於期限內回覆,即視為不同意續保」。

壽險公司表示,如果改採「未於期限內回覆,即視為不同意續保」,最大的問題就是,假設回覆期限是10月底,但保戶沒有回覆,萬一此保戶在11月2日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要不要賠?如果保戶辯稱沒有收到保險公司的續保通知,要求保險公司一定要賠,可能又衍生另一種爭議。

最近某大壽險公司團體險續保作業出現爭議,該公司承接經由保險經紀人公司招攬原其他保險公司承保的團體保險業務,於辦理團體保險續保時,逕於續保通知單上載明「未於期限內回覆即視為同意續保」。

保險局指出,經保戶抗議,該公司已於查明後向保戶致歉並退還保費。保險局並要求保險公司應確實檢討改進及提具改善措施,以落實對保戶權益的保障。

保險局表示,雖然團體保險成員人數眾多,團體成員於約定時間內完成續保手續需要較多的行政程序,但以「不回覆即視為同意續保」,作法確有不當,易衍生爭議。壽險業者說,若要一一詢問團體險保戶的續保意願,可能花費很長時間與人力成本,業者不可能這樣做。因此,如果未來保險業者全部改為「不回覆即視為不同意承保」,團體險保戶必須注意續保的時間,如有地址變更一定要記得通知保險公司;收到續保通知書時,一定要記得回覆,否則可能失去原有的保險保障。

【2006/11/07 經濟日報】


保險契約是定型化契約
契約內容受主管機關管制
金管會對於保險契約的條款有管制權

續保條款由「不回覆即視為同意續保」
變更為「不回覆即視為不同意承保」
是金管話對於團體保險所做出的行政命令所致
而無須經由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況且 這條條款變更的當時
它的變更並非全然不利於消費者
不能因為事後保險事故發生了
而要求該原始條款對消費者發生效力

而交易成本是應該由契約當事人共同分擔的
保險公司確認您的續保意思時
已經掛號到您的住居所
通知意思已足

如果要窮盡一切方式找到您
才能達到意思通知的法律效力
無疑是加重保險公司的管理成本

況且 保險公司在您未續保後
就不再繼續由存款內扣款
(所以您也沒有因為該新條款而更有所負擔呀)
這種情形已經有一大段時間了
難道您都不感到意外嗎
是否有進一步去查詢
如果都沒有 那您作為一個契約的當事人
是否也沒有善盡您的通知義務呢

退一萬步講
如果讓您這個案子過關
保險公司往後一定賠不完
(因為連已經終止也沒繼續收保費的保險都得賠)
(而且一定有人會故意不去通知)
(然後等事故發生時再去要求賠償)
那日後其他人的保費一定會增加
保險公司的法律顧問又不是混吃等死的
怎麼可能讓這種事發生呢??

不過 您還是可以去申訴啦
說不定真的讓您過關了
有時候運氣比什麼都重要
 
舊 2011-03-07, 09:28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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