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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u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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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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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適用習慣之限制)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七十二條(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第一百十一條(一部無效之效力)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
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除xx外,其他應該成立,好像這樣,如有專業人士煩請補充
舊 2011-03-06, 07:40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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