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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大茂黑瓜
哪有這種道理?
刑法第 235 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法律規定是違禁品就是違禁品
這樣說在台灣開間化學工廠製造安非他命只外銷不流入國內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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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毒是只要持有就有罪,A光的話應該還不致於吧,還要引起****等有的沒得才能定罪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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