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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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rasil
陸海空軍刑法
第 76 條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
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一○、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相信現在您應該能夠分清楚了。
基本上我是支持無假釋無期徒刑,因為把人斃了不如懲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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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在民國90年9月28修法之前和刑法就有很大的不同!
以江國慶案來說, 以軍法論處, 光是性侵(強制****)罪就是唯一死刑了!
參考:
陸海空軍刑法(90/9/28修正前原條文)
引用:
第 87 條 對婦女強制****者,處死刑。
前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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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依修正後陸海空軍刑法的規定, 性侵及殺人的結合犯也是依一般刑法來處刑,
也就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若軍法早個幾年修正, 江國慶也許就不會冤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