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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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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oversky
妨礙自由? 這也可以說是侵佔,偷卡片的現行犯吧。
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其他條文也一併看一看吧!
引用:
第 88 條 (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 88- 1 條 (逕行拘提)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第 89 條 (拘捕之注意)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

第 90 條 (強制拘捕)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
之程度。

第 91 條 (拘捕被告之解送)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
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
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第 92 條 (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
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
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就算司機有權"逮捕"這位"女嫌犯", 但把人載回總站就屬不當.
再說, "女嫌犯"並未有第88條中的兩項要件, 所以"逮捕"她恐怕會有問題.
整個事件, 司機沒有在第一時間報案或把人帶往派出所就是個嚴重的瑕疵,
而這只會讓司機吃上妨害自由或強制罪的官司.
舊 2011-03-05, 03:38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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