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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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erocat
沒錯,所以應該察覺有人酒駕就必須要求他停止駕駛,在台灣的做法叫交通隊拿酒測器來,美國是直接做生理平衡測試,沒通過就帶回去警局過夜,根本不需要酒測(警車配有錄影機不怕有爭議)。
在美國車內有酒瓶,帶回警局過夜,
生理平衡沒過,帶回警局過夜,
18歲以下有酒味(只要有酒味就可以了,就算測出來只有0.01),帶回警局過夜,
開車彎來彎去,帶回警局過夜,
酒駕在美國是屬於危險駕駛是重罪,肇事是屬於謀殺罪,
在台灣是輕罪,撞死人是過失,最重兩年(台灣偷內褲都可以判到五年)。
美國酒測數據是給法官裁判用的,
台灣酒測數據是用來罰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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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人應該不算過失,即使是過失致死,也不是最重兩年,而且還要加重
依此條文還算符合比例原則
至少兩個條件,必須第一次被抓到酒駕,而且沒有肇事,有肇事就不適用了
而且每人只有一次機會,被抓到第二次,沒肇事也不行
對經濟不富裕的人,算是一點寬貸
當然我知道酒駕若肇事後果通常很嚴重,應該重懲,這各人有各人的意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