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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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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引用:
作者Gary1978
好像不太不對...

小弟以為司法部長就只有簽名的功能而已~

要知道這些都是已經"定讞"的罪犯,而司法部長是立屬於行政體系下~
如果司法部長可以對這些案件有任何置喙...這不就是行政干預司法嗎




沒檢察官辦法務部長這條啊....

第 127 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舊 2011-03-04, 09:29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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