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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速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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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2
引用:
作者s953812
法律上【責任制】有明確的定義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014930&lno=84-1

第 84- 1 條

(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委會自己所公告的責任制只有這些,除此之外,其他的通通都不算是責任制
http://www.cla.gov.tw/site/business.../files/84.1.doc


不過僱主違法是一回事,勞委會就是不執行法律又是一回事,監察院不敢彈劾勞委會不辦事...


有定義無罰則,該定義視同無效

不過法律我外行,我亂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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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3-01, 08:53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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