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恕刪...
"但是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這邊的意思是"有翅膀的爬物", "四足的爬物"
跟上面的蝗蟲等是分開兩句話的.
|
你仔細閱讀利未記,就會發現你的解釋法反而不太對勁:
引用:
凡蹄分兩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沙番─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兔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豬─因為蹄分兩瓣,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
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淨。
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在水裡、海裡、河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凡在海裡、河裡,並一切水裡游動的活物,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這些無翅無鱗、以為可憎的,你們不可吃他的肉;死的也當以為可憎。
凡水裡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雀鳥中你們當以為可憎、不可吃的乃是:鵰、狗頭鵰、紅頭鵰、
鷂鷹、小鷹與其類;
烏鴉與其類;
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
鴞鳥、鸕鶿、貓頭鷹、
角鴟、鵜鶘、禿鵰、
鸛、鷺鷥與其類;戴鵀與蝙蝠。
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們還可以吃。
其中有蝗蟲、螞蚱、蟋蟀與其類;蚱蜢與其類;這些你們都可以吃。
但是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這些都能使你們不潔淨。凡摸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凡拿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
凡走獸分蹄不成兩瓣、也不倒嚼的,是與你們不潔淨;凡摸了的就不潔淨。
凡四足的走獸,用掌行走的,是與你們不潔淨;摸其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拿其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這些是與你們不潔淨的。
|
你發現你說的解釋法哪裡不對勁了嗎?本來利未記這部份段落分明,
你這種解釋法把全部混雜成團,為了辯解而將前後相隔的語句混為一談,
不顧整部利未記的編排,豈不是成了你所說的斷章取義?第四段的敘述,
會扯到第一段的走獸,用你的方法解釋,我難道可以認為第二段的水中生物,
包含了第一段的駱駝和豬

?
另外,我可沒忘記,下面這一段你完全沒有解釋,是因為GOOGLE不到嗎?
引用:
利未記 第十一章
4.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駱駝明明是分蹄的,為何聖經說駱駝不分蹄(lo' parac parcah;不分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