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W
其實兩者都有影響,工時長也是,薪水跟不上物價也是,工時一長沒時間把馬交配帶小孩,又被老闆凹責任制,薪水等於是變相減薪,兩者其實算是同一檔事情∼
嚴格來說不給薪水或是未給足,應該屬於準詐欺罪,依照台灣的法律,除勞委會應介入調查外,檢察官本身應該是可以對企業負責人提起公訴罪∼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台灣法律規定薪水應該雙週發,沒雙週發一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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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應該是政府規定勞工一定要組工會,
工會決議經立法院追訂有其部份法律效果。
本質上台灣政府對資方好到不能再好,
免稅減稅,多年央行對台幣阻擾其自由化升值
賺到的錢全部到老闆手中,資方魚肉國民。
活那麼久,終於知道19世紀初 為什麼共產主義會興盛
資方只會靠邀避稅,台灣大多勞工能應得的財富都在他門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