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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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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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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L-2
小弟在第8頁第79篇已經把當年的法條貼出來了, 請問違法在哪裡

43年版兵役法施行法最賊的地方,就在於是否應該自後備臨時召集這點, "完全沒有規範"

那時還是準戰時, 國防部出聲, 行政院核可,就一切合法了

36年版更誇張, 地方軍政長官說需要, 就可以動手抓人了(那時正在打內戰)

國防部把可能的補償金額試算出來,可能是想動之以情, 效果如何就見仁見智了

如果這也要賠償, 那海空軍的命也沒有比較賤, 為什麼就活該要當3年


當年兵役法直接海空軍就是三年,扯這個更沒有意義...
舊 2011-02-22, 03:15 P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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