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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ug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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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2
引用:
作者cmwang
刑法上有所謂的不能犯,也就是主觀上有犯意,但其行為不可能達成犯罪結果者是不罰的 ....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此為不能未遂之明文

實務與學說見解不同

本條構成要件部分『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此兩句之關係有不同見解

一、認為是同意贅詞

認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與無危險是完全相同的意思,將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解釋為不能發生

法益侵害之實害或危險,故與無危險同義。(採客觀未遂理論)

二、認為各自有不同之意義

認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係指未遂犯之基本情況,任何未遂犯皆不能發生犯罪既遂之結果。

無危險則指行為人之『重大無知』

故此說行為人之重大無知也是成立不能未遂的要件之一(採印象理論)

非出於重大無知而有抽象危險(原則可罰之情形)

1.犯行有可能達成既遂,成立普通未遂

2.犯行不可能達成既遂,成立可罰的不能未遂

綜上所述行為人非出於重大無知,本題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使女友毀容的知與欲,

僅行為上採用卸妝水來實施,故犯行不可能達成毀容既遂,但因非出於重大無知

且有抽象危險,仍成立可罰的不能未遂
舊 2011-02-20, 08:04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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