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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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mwang
刑法上有所謂的不能犯,也就是主觀上有犯意,但其行為不可能達成犯罪結果者是不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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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此為不能未遂之明文
實務與學說見解不同
本條構成要件部分『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此兩句之關係有不同見解
一、認為是同意贅詞
認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與無危險是完全相同的意思,將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解釋為不能發生
法益侵害之實害或危險,故與無危險同義。(採客觀未遂理論)
二、認為各自有不同之意義
認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係指未遂犯之基本情況,任何未遂犯皆不能發生犯罪既遂之結果。
無危險則指行為人之『重大無知』
故此說行為人之重大無知也是成立不能未遂的要件之一(採印象理論)
非出於重大無知而有抽象危險(原則可罰之情形)
1.犯行有可能達成既遂,成立普通未遂
2.犯行不可能達成既遂,成立可罰的不能未遂
綜上所述行為人非出於重大無知,本題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使女友毀容的知與欲,
僅行為上採用卸妝水來實施,故犯行不可能達成毀容既遂,但因非出於重大無知
且有抽象危險,仍成立可罰的不能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