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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第23條
若國家要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就必須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作為依據
但在陸一特的案子,
當年政府是用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役男被延長一年的兵役
這樣的作法是違憲的,所以後來政府也就停止了
但如果國家對人民作了違法的事情
不但應該改正,而且應該補償人民所受到的損害
這樣才符合程序上的正義、實體上的正義
當然,誠如政府所說的,目前陸一特老兵所請求的金額可能太高了,國家無力負擔
所以補償的金額我覺得可以調低一點,或是調很低都沒關係(補償個象徵意義都可以)
但不能不補償
如果當年立法院針對陸一特有在兵役法修法將役期改為3年,這樣就合法合憲了
也就不會有現在發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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