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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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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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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u.rugner
主觀上有致人重傷的故意

客觀上潑灑卸妝水的行為未造成當刑法第10條第4項定義之重傷

故成立刑法第278條第3項重傷未遂犯


刑法上有所謂的不能犯,也就是主觀上有犯意,但其行為不可能達成犯罪結果者是不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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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1-02-20, 07:48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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