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的判決依法不得公開,所以找不到
連結是最高法院更二審的判決,有興趣的可以看看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page=&searchkw=
以下節錄兩小段
原判決認上訴人在警用吉普車右前座上,以其性器官插入A女陰道內強制****得逞,理由中並採A女指述:插入時間約有十秒左右,並有抽動的動作等語(見原判決第五頁第十至十一行、第十頁第六至十行),為其所憑之依據。但A女經○○醫院檢驗結果,其處女膜並無破裂,陰部亦無任何新生傷口(見原判決第九頁第八至九行、第十一頁第二十行)。
這一段指出『處女膜並沒有任何傷口』
是原判決認上訴人有強制****犯行,自係以A女之陳述為唯一論據。然A女在第一次警詢就其遭上訴人強制****之過程,係稱:「後來那個警察就叫我坐到右前座然後躺下,他(上訴人,下同)繞過車子走到我的位置,然後動手脫下我的褲子,他也自己脫下褲子,後來他就將其生殖器插入我生殖器內」(見警卷第七頁),嗣在第二次警詢時則稱:「車子停在產業道路上,我可以看見海面,也聽得到海浪聲,他要求我到右前座,我就直接往前跨到右前座,……後來他由駕駛座位置直接橫跨我身上去把我坐位的椅子往後調至比較平的情形,然後他在車內直接跨到我所坐的位置上,然後他脫下我的褲子,他也脫下他的褲子到腳底位置,他面對我然後他將生殖器插入我性器內」
這一段指出『強制****犯行以A女之陳述為唯一論據,但兩次供詞並不一致』
處女膜並無破裂
供詞又前後不一
難怪法官判不下手
但要查明『行為時』之興奮程度
應該也很難吧...
感覺這案子是這樣
有個爛員警
想吃小女孩豆腐
但不見得有性侵
小女孩家裡發現這件事
想把事情鬧更大
但卻沒有供詞以外的性侵證據(如體液反應)
所以案子才能這樣一直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