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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圖亞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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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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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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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診看檢查報告,掛號費收取問題

建檔時間:2009/09/29 09:29:14
更新日期:2009/09/29 09:30:29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為醫療法第21條所明定,另依行政院衛生署94年5月18日函釋規定:「…掛號費為醫療機構之行政管理費用,不屬於醫療法第21條所稱之醫療費用,其由醫療機構自行訂定標準收費,不需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又在該價格參考上限內,醫療機構仍應有相當競爭空間,得自行審酌經營成本決定掛號費,不得有合意決定掛號費之行為…」。因此,目前對於掛號費之收取,係由醫療機構自行訂定標準收費,不需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對於民眾至醫院就診,經醫師指示隔(它)日到院作檢查(驗)或因回診看檢查(驗)報告,醫院還要再收取掛號費乙事,行政院衛生署表示,尚難謂違反醫療相關法規,惟為便利民眾就醫、減少其至醫院就診之負擔...


這只是說收不收費各醫院可以自我評估
但我強調的是解讀報告的費用應該是包含在上次門診費用之中
這說明完全沒提到這點,反而是有強調到你回診看報告收費是因為人事費用等等...

這麼說吧..今天我付費進行檢驗,這個費用實際上是否應該包含醫生的解讀呢? 整體看下來似乎沒人提到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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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寒星佈滿天,紅塵涉足不知年。
流雲片片歸何處,人生幕幕愁相連。
舊 2011-02-13, 08:44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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