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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lros
你確定?
回診看檢查報告,掛號費收取問題
建檔時間:2009/09/29 09:29:14
更新日期:2009/09/29 09:30:29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為醫療法第21條所明定,另依行政院衛生署94年5月18日函釋規定:「…掛號費為醫療機構之行政管理費用,不屬於醫療法第21條所稱之醫療費用,其由醫療機構自行訂定標準收費,不需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又在該價格參考上限內,醫療機構仍應有相當競爭空間,得自行審酌經營成本決定掛號費,不得有合意決定掛號費之行為…」。因此,目前對於掛號費之收取,係由醫療機構自行訂定標準收費,不需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對於民眾至醫院就診,經醫師指示隔(它)日到院作檢查(驗)或因回診看檢查(驗)報告,醫院還要再收取掛號費乙事,行政院衛生署表示,尚難謂違反醫療相關法規,惟為便利民眾就醫、減少其至醫院就診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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