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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houn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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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6
如果照以前狹義司法互助方式
中國要向台灣透過引渡請求 使得中國得以提出追訴
中國委託台灣方面訊問證人或是鑑定人 引渡證據 文件送達等
讓嫌犯得以受審

就算是金門協議內容兩岸基於尊重雙方司法管轄權及互利互惠原則
進行嫌疑犯資料審核、查緝 蒐集證據

現在只是多了外國刑事判決承認執行跟刑事訴追之移送管轄.....

換句話說
頂多呢
台灣司法根據國際互惠跟國內法承認中國大陸的判決
中國大陸提請台灣方面得執行其判決
或是
中國把訴追權移送給台灣方面 由台灣司法審理執行
也就是廣義的司法互助

我在懷疑台灣司法甚麼時候沒有管轄權???
舊 2011-02-11, 12:14 PM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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