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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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大茂黑瓜
所以我說傷害這一條一定要告
而且在事發當時員警作筆錄時就要提出,有的員警會主動提問要不要控告對方傷害
這樣對方才會拿出誠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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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也建議傷害這條要先走
這樣才會讓保險公司跟對方更主動要來解決問題
而不是您已經受傷了還要去煩這種東西
有時候不見得是當事人的問題
中間的保險公司有時候也是很扯
老王08年開汽車跟一台機車擦撞
保險公司也是跟我說叫我不用操心
他會主動跟對方溝通跟協調
他們會處理
結果後面搞到老王去保險公司去翻臉
後面自己跳出來一步一步盯才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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