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這個案件裡到底有沒有刑法管轄權
看法條就很清楚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很明顯的沒講到詐欺罪
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
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講得很清楚喔
要本國法律是最輕在三年以上的罪才有是用
接著看詐欺
第39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很清楚
詐欺只有最重五年沒有最少三年以上
所以很明顯
這個案例台灣基本上是沒管轄權的
而國際上本來就是遣送回犯案國受審
這次吵這些只是國際瞭解台灣的水準只到什麼程度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