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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蛇纏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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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蛇纏沾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超時空要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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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erocat
依我國刑法第三條,我國原則為屬地主義,除非是本刑3年以上之罪和外患罪,否則境外犯罪台灣司法無管轄權。
以本案犯罪地點實施與結果均非台灣領域,又普通詐欺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非本刑3年以上),所以台灣根本沒有管轄權,檢察官也不會(不應)主動偵辦。

況且,本案受害人都在大陸如何審理,台灣真的那麼想制裁這些人,等到大陸服刑滿被遣送回台灣再審也不遲(不會死刑但是金額在50萬人民幣以上最低為10年)。
以台灣駐外單位天高皇帝遠的心態,平時對待國人海外求救不理不睬,怎麼這次這麼用心,駐外代表還凌晨跑去機場要人,不尋常啊。

+1
每次台灣漁船被日本菲律賓扣留時都軟趴趴的
現在幾個罪犯被送到大陸才來談主權?
台灣政府的主權標準不一, 漁民的人權還比不上詐騙集團...
舊 2011-02-05, 01:19 A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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