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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地之效力(地之適用效力):
(一)屬人原則:【本國人民犯罪,不論犯罪地為何,均適用之】。
(二)屬地原則:【凡在本國領域內犯罪,不論犯罪人國籍為何,均適用之】。
本國刑法為屬地主義,除刑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者為屬人主義。
(三)保謢原則:即以【本國或本國人民法益為準】。凡對本國或本國人民法益有所侵犯時,即須處罰,不論犯罪者之國籍、犯罪地為何。又分為︰
【國家保護原則】與【國民保護原則】。
(刑法第五條,第八條)
(四)世界原則:世界原則係出於世界法秩序整體性之觀點,認為【凡屬犯罪,不問行為人之國籍、犯罪地,亦不論犯罪侵害何種法益,任何文明國家之刑法均有適用效力】。故針對部分犯罪類型,【基於各國共同利益之保護】,依據【普遍管轄原則】,無論行為人之國籍、犯罪地在何國、何國之法益直接受到侵害,世界各國均可對之行使刑事管轄權。(刑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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