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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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tl
跨國辦案,首先要看該人犯的法在該國算不算犯罪。
如果是甲國有罪乙國無罪,乙國是不會協助甲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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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上刑法老師有講過
本國人在外國犯罪
譬如本國要關五年
外國關三年
那依照正常情況外國關三年回來還要補差額
在機場的時候就會有專人帶走
那假設未滿三年
因為不浪費司法資源的關係就不會主動出擊
至於司法互不互助那我想是另一個比較現實的層面了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不過王董事長的case我就不知道美國那邊算不算犯罪了
其實這議題很有趣
譬如甲貪贓枉法把甲國的錢捲款到乙國
那對乙來講乙是得利的
我查了一下王董的事蹟
2007年3月8日,台北地檢署依背信、洗錢、內線交易等14項罪名起訴王又曾等107人,王又曾被求處有期徒刑30年及罰款新台幣17億1千萬元,王金世英則被求處有期徒刑28年及罰款新台幣7億1千萬元。
然後我看到美國背信其實也是有罪的
所以其實我也不太了解其中的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