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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篇提告的罪則是妨害電腦使用罪,防礙電腦使用罪有一部分是屬告訴乃論罪。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99年1月7日(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加重其刑)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若是以358~360定罪的話,其實有機會撤回告訴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當然如果被害人堅持要給個教訓不撤回告訴,那就等著留案底了。
剩下的就由法律專門的人士來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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