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交通事故判決.到底合不合理
家妹在12月中時.於高雄前鎮區凱旋四路(鎮興路口以東150公尺)發生事故
google地圖位置
http://maps.google.com/maps?f=q&sou...,243.94,,0,2.12
事故現場圖(有將顏色標出)
車輛撞擊點
我妹於快車道回轉時.遭後方輕型機車由左側撞擊
這2天拿到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初步肇因分析如下:
1.甲方汽車駕駛人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回轉.肇事致人受傷
2.乙方車疑似超速行駛(自認當時時速率60-70 公里/小時)
法條依據:甲方車.依據處罰條例第49條5款及61條3項
乙方車.(空白.............)
現在問題是我妹他從頭到尾都行駛在快車道.而且轉彎時有放慢速度.並打方向燈.
筆錄時有說.而研判表上確沒有紀錄
更離譜的是對方超速行駛(速限50).也未保持安全車距.還從車輛左測撞擊
居然肇事責任歸屬是我妹的錯
警方的意思是說.該路段無標示快車道.所以機車可以行駛內線(可是現場圖-圖1-確有標示快慢車道)
請問各位朋友...這到底對不對
如果有異議該如何申訴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