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刑法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之方法而為****
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不是很難理解,就是把構成要件放寬了,因為罪刑法定原則的關係,如果依照現行法條的文義,一定要確定如果不是列舉事項的話,一定要是違反其意願的方法,才算是符合構成要件,把那句『其他違反其意願』刪了,改成『其他』,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就更大了,好聽一點就是保護範圍也變大了,反過來也可以說是動則得咎阿,有一好就沒二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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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律是否有無限上綱之嫌

就變成我說的只要對方要錢故意前一晚故意跟你做然後威脅你和解或者根本只是鬧脾氣亂告
假如是這樣的話那根本就會變的很亂
到底是刪除『其他違反其意願』沒改還是變成你那樣呢?
另外變成18以下都適用還是0歲以上都適用?